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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协议(21)

2011-09-21 15:14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十九章 保密
    第五十六条 合资企业对甲方或乙方提供给合资企业的一切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合资企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合资企业的全部高级职员,职工将与合资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对在他们就业期间所接触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予以保密,这种保密协议可包括在劳动合同内。
      甲方应对合资企业或乙方对其所披露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保守保密。未经乙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
      乙方应对合资企业或甲方对其所披露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披露。
    第五十七条 合资企业、其任何雇员、甲方和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保密义务:
        1.保密资料的泄漏非合资企业,其任何雇员,甲方或乙方的过失而已经为公众所知。
        2.保密资料为有泄漏权的第三者提供。
        3.如果合资企业、其雇员、甲方或乙方将保密资料泄漏之前,已为第三者完全掌握的。
第二十章 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八条 合资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散:
        1.合资期满,不再延长。
        2.合资双方一致认为提前解散合资企业于双方有利。
        3.合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4.因外汇支出持续超过收入,虽经双方努力仍不能改变,以致无法继续经营。
        5.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经营。
        6.合资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的。
        7.合资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8.合资的任何一方或合资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财产被国家没收或征用。
        9.合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合资合同。
    第五十九条 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合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期限、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组织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
    第六十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减、转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合资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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