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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协议(53)

2011-09-21 15:14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4)合营企业营业,不得使合营企业的工作受到妨碍或组织机构受到影响;在批准转让后,合营企业应在_________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解散和清算
    17.1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17.2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1)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2)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4)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17.3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4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17.5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方保存。
第十八条 保险
    18.1 在合同期内,合营企业总经理与第一副总经理拟根据不同阶段不同业务共同提出合营企业投保的项目。在价格、服务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中国保险合营企业投保。
    18.2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在中国人民保险合营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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