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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工程合同书(82)

2011-09-18 15:14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负责人和工伤事故
    1.发包方派_________为驻现场负责人,承包方派_________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2.承包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承包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二十四条 质量保修
    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承包方向发包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
    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1.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方的违约责任:
    1.因发包方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方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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