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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工程合同书(85)

2011-09-18 15:14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三十条 保险
    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承包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担保
    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二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理解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
    3.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离。
第三十三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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