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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锅炉)(49)

2011-09-17 14:5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注册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合营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_________(工商核准的名称)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
      合营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风险、亏损和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第四章 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使合营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并为_________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可根据实际情况写)。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规模为:_________。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万美元(也可约定其它币种)。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为_________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资为_________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差额部分(如何筹措由合营各方协商解决,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二条 出资方式:甲方以_________出资;乙方以_________出资。外汇与人民币的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汇率折算。
    第十三条 出资期限:合营各方认缴的资本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缴纳完毕。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合营方以外的其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必须经合营的其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方都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转让方要求的转让,不同意的一方应当购买要求转让方的股份和出资额,如不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和出资额,则视为同意转让。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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