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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锅炉)(52)

2011-09-17 14:5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___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_________人,由_________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并任命,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受聘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公司行政会议,组织经营活动和日常工作;
        2.拟定公司的机构设置方案,任免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以外的公司下属部门机构负责人;
        3.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4.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5.按季(或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6.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合营公司对外处理业务,负责签署合营公司业务合同、协议等文件;
        7.对有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及对违反规定的职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可授权副总经理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如因不知情已聘用的,董事会可随时解聘。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并拟定本公司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所需职工可以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由合营公司和职工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该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部门签证。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同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开除的处分。开除职工需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 工会组织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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