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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1)(44)

2011-09-17 14:4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3.凡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学历学习、进修或分房的人员,其有离职、调动或违约时,均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关于职工在服务期内离岗及违约赔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有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需要修订或补充的,可协商修订补充。 

  3. 

  4. 

  十、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企业调解不成三十日内,按规定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盖章或签名) 
  委托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一九九  年  月  日   一九九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注:签订本劳动合同必须用钢笔书写,不得使用园珠笔。 (1987年10月15日)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 
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 
  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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