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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1)(6)

2011-09-17 14:4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本协议中出现的“他”或“她”或有关的人称代词,只是出于文字表达的需要,这样使用,并不意味着有性别上的区别。 

  第一章 承认 

  公司承认工会是公司全体全日制和正规非全日制生产和维修工人在集体谈判中的唯一代表。这些工人包括:检查员、班组长、储运员和车间事务员,但不包括:实验工程部雇员、制图员、办公室职员、推销员、专职人员、保卫人员和工段长。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一条 付薪日 

  头班工人的付薪日为每周的星期五,第一和第三班工人的付薪日为每周的星期四,如果这两天刚好是法定公休日,公司则应提前一天支付工资。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可以更改付薪日。本协议所覆盖的工人在前一个工作周所提供的服务应该得到报酬。所有的工资支票都应在正常付薪日期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发放。如果公司缩减工作日,工人则可在星期四12:00(中午)之后领取工资支票,日期应按正常付薪日期落款。 

  第二条 体检 

  公司指定的医生在对已经雇佣的工人进行体格、精神/心理检查或医学化验后,如果该雇员及其医生提出书面请求,应将此检查或眼睛检查的报告提交给该雇员的私人医生。 

  第三条 公司薪给雇员 

  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本协议限定的工作,但下列情况例外: 

  A.教育和/或培训工人和受训的管理人员; 
  B.从事遇到困难时期的必要工作; 
  C.从事新产品开始生产时的必要工作,当然,被正式安排本款所指的这类工作的工人,应在安排的工作中发挥助手作用; 
  D.从事必要的试验工作; 
  E.受训的管理人员不得取代谈判单位工人,但谈判单位的工人可以用来指导受训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维修工作的转包 

  A.只要有设备和合格的人员,公司就不得把分配给谈判单位的工人所从事的维修工种的维修工作转包出去,但下列临时情况除外: 

  i.有必要替换旷工的工人时; 
  ii.有必要替换已获准请假的工人时; 
  iii.有必要替换休假的工人时; 
  iv.有必要替换因受伤或确实生病而缺勤的工人时。 

  B.双方理解并同意本条规定的公司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即在有资格从事该工作的维修工人处于裁员而缺乏维修工人从事所需要的工作时,并同意本协议包括的维修工人的补充人员每周安排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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