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站 > 合同范文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1)(59)

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1)(59)

2011-09-17 14:4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第九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接班工作时支付交接班津贴。 

  交接班津贴的标准另与工会商定。 
  交接班津贴根据上述的标准,在考虑交接班的种类和内容的基础上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四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九条的工作,根据工作的内容及期间支付津贴。 

  津贴额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替工作时支付交替津贴。 

  交替津贴对交替工作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六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时支付日值班或夜值班津贴,其金额另与工会商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除本节规定外,按需要另设津贴时,其津贴的种类及额度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六节 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向会员明确说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止工资的明细科目、在该月的工资支付日里予以支付,但工资支付日为休假日时提前一天支付。 

  工资支付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在支付工资时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额: 

  1.所得税、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民税。 
  2.各种社会保险费。 
  3.公司宿室修理费或宿室租用费。 
  4.每月规定的工会费。 
  5.日立公司互助会会费及个人负担费和贷款的月归还费。 
  6.厚生年金的个人负担费。 
  7.住宅贷款及特别贷款的偿还费。 
  8.住宅分期付款费及银行分期付款费。 
  9.向职工销售物品费。 
  10.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费用。 

  第一百条 公司在会员遇下列各款情况需筹集费用时,对其申请可在工资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资: 

  1.本人或抚养亲属结婚、生育、丧葬。 
  2.本人或抚养亲属遭遇天灾或其他灾害或受伤、患病。 
  3.本人或抚养亲属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乡一周以上。 
  4.其他与上述各款相应的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对会员符合第五十四条第4款时,停止支付那个期间的工资,而支付第六章规定的工伤休假补偿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在会员取得第五十四条第9款的生育休假时,不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 
觉得本文对您有用,想收藏下来!方法很简单:请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