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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1)(46)

2011-09-17 14:4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6.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 
  8.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9.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 

  第九条 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 

  第十条 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 

  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 

  第三章 人事 

  第十一条 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 

  第十三条 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 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1.因疾病、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 
  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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