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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1)(49)

2011-09-17 14:4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处分相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7天以上旷工。 
  2.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 
  3.未经许可拿走或企图拿走公司物品。 
  4.未经许可携带对公司秩序、安全卫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丢失、滥用、藏匿公司的设备、动力、资材、机械、工具、产品、文件或宣传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不遵守上级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 
  8.依据刑法被判为有罪。 
  9.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10.伪造经历、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公司。 
  11.未经公司同意,受雇他人。 
  12.经常受到惩戒处分、警告,但无悔改之意。 
  13.属前条各款,情节严重。 
  14.类似上述很不得体的行为。 

  会员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对其他各款的行为提供帮助、进行共谋、教唆或煽动的,与上述处分相同。 

  会员作出上述行为,公司认为其出勤将给工场秩序带来很坏影响时,在作出惩戒或处分决定前,令其休职。 

  第二十七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可给予退职: 

  1.因本人原因申请退职。 
  2.到达退休年龄。 
  3.调任所属公司。 

  第二十八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给予解雇: 

  1.根据第二十六条给予惩戒解雇处分的。 
  2.神经和身体残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业务能力或业务成绩明显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职期满后的。 
  5.就任第十八条第4款公职,没有办理休职或休职期满后没有复职的。 

  公司在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解雇决定前,为激发其工作能力,应先考虑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不得已情况下解雇会员时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协商。 

  第三十条 属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解雇,应提前30天预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如支付工资可相应缩短预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预告解雇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所剩预告天数支付平均工资后随即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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