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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1)(48)

2011-09-17 14:42 来源:范文站 人气(0) 范文站fanwenzhan.comRSS订阅 

  9.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 会员工龄满15年、满25年以及满35年时给予褒奖。 

  第二十一条 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 

  1.奖状; 
  2.奖品; 
  3.奖金; 
  4.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1.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2.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 
  3.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4.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1.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 
  3.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5.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 
  6.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 
  7.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 
  8.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不当行为。 
  9.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 
  10.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 
  11.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12.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 
  13.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14.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 
  15.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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